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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8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中级) |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2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劳动合同法》第57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第6条 | 劳动关系科 | |
3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授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许可事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87号) | 市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科) | |
4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 | 市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科) | |
5 | 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64号)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6 |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 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64号) | | |
7 | 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 劳动关系科 | |
8 |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12、13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5号)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二、行政处罚(58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29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 | 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随意变更举办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6 | 对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有欺诈行为、要求应聘者抵押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7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求职人才的个人资料、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8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擅自使用应聘者为求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9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歧视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0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1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2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3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4 | 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5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 | |
16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7 |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8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19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0 | 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1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2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3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4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5 | 对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不按期清退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实施)第32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6 | 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逾期不退还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7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8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29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1 | 对企业不能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8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2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3 | 对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4 | 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5 | 对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6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8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39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0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1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2 | 对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3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女性劳动者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4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的信息蒙骗求职者、用人单位或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 采用威胁、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 |
45 | 对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扩大职业介绍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6 | 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招用人员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采取其他非法形式招用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7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8 | 对用人单位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49 | 对非法劳务派遣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1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2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3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4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5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7 | 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58 | 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30条、第31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51号)第23条 |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三、行政强制措施(2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令第13号)第26条 | 市社保局 (征收稽核科) | |
2 | 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 | 资金基金监督科 市社保局(征收稽核科) 市劳动监察支队 | |
四、行政征收(1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 市社保局 (申报核定科) | |
五、行政给付(1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3条 | 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科、医疗生育工伤待遇科) | |
六、行政确认(3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工伤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 | 工伤保险科 | |
2 | 劳动能力鉴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至第29条 |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 | |
3 | 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5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10条 | 市社保局 (申报核定科) | |
七、行政检查(2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 | 资金基金监督科 | |
2 | 社会保险支付稽查、征收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 | 市社保局 (支付稽核科) | |
八、其他(1项)
序号 | 权力事项 | 依据 | 运行机构 | 备注 |
1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18、19条 |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