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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须知
自行审查须知: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2)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4)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提交书面材料须知: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住所和联系电话,请当事人务必填写完整准确的用人单位名称,因填写错误或填写不完整导致相关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加盖指模)。
2.其它材料: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证明(系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提供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及工作函或介绍信、系公民的提供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六盘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六盘水市南环中路86号,也可以登录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www.gzaic.org.cn查询)。
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的情形:(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委托受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温馨提示
1.调解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资格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确定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二、代理须知
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仲裁办案秩序,根据《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各自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劳动仲裁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必须向本院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四条 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书或者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并出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开出的出庭函(或介绍信)。
第五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本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书、证件欺骗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取消其再次在本院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资格。
第七条 委托代理人在本院参加仲裁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及悔改表现决定是否取消其再次在本院代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资格:
(一)一贯我行我素扰乱仲裁庭秩序,致使仲裁庭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庭审过程中,不听仲裁员的训诫和警告的。
(三)因代理行为散漫,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办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四、受理范围
1、在钟山区、水城县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驻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市直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市直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市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钟山经济开发区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仲裁院处理的其他争议。
五、办案流程
1、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先行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单位主管部门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15日内调解成功的,由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15日内调解不成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到仲裁机构申请立案。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有明确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且材料齐全的,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仲裁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仍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仲裁机构裁决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撤诉或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4、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结案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中止情形除外)逾期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