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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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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

三、上述两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降低费率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

四、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努力实现基金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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