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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彦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体检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市府办发〔2004〕135号)已于2016年5月31日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宣布失效,《关于贯彻〈六盘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意见》(市劳动局发〔2005〕23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贵州省工伤保险于2014年7月1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现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由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再由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确定。涉及职业卫生体检的医疗机构,按照同样程序从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后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确定。
三、实行省级统筹前,六盘水市人民医院、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水城县人民医院、六枝特区人民医院为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省级统筹管理后,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程序上报,经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确定,以上医疗机构仍为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体检的医疗机构。
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规定,我局在下一步工作中,一是要求各县(区、特区)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和协议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应的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对应检查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限定(或不增减)职业健康体检项目。二是向省经级社保办机构积极反应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体检政策,把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纳入协议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就近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7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韩波;联系电话:8227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