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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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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类型

  行政服务事项

  二、设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黔社保函【2010】47号)

3、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32号)

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三)(黔人社厅发【2009】3号)

  三、申请条件

  市本级参保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转移接续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参保人员或原用人单位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暂停手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即时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按规定转移的资金后,即时办结有关手续。

  (二)办理正常退休申请需提供资料

申请特殊工种退休请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申请正常退休请于申请人员到龄当月的1-15日提交资料。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贵州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一式三份;

2、人事档案;3、一寸照片一张;4、退休申请一份;

5、《原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原件;

6、《独生子女证情况审核表》一份,《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7、身份证及工商银行芯片卡复印件一份(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办理在职非因公死亡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结算所需材料

  死亡职工所属单位到申报核定科办理停保手续后,提供以下资料办理:

1、单位经办人员(或死者家属)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火化证(不属殡葬火化区的,需出具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若死者家属代办,需写清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2份;

4、前来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四)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清退原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结算所需材料

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4、个人申请。

  五、办事程序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即时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原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及按规定转移的资金后即时办结有关手续。

2、办理正常退休申请

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办理

3、办理在职非因公死亡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结算

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15、16号窗口征收稽核科确认是否有多划账户并清退→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开单→分管领导审批→28、29基金财务科审批→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返单

4、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清退原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结算

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开单→分管领导审批→28、29基金财务科审批→11—14号窗口社会保险关系科返单

  六、办理期限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在职非因公死亡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结算、办理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清退原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结算

  承诺期限:资料齐备即时办结

2、办理正常退休申请

  承诺期限:资料齐备即时收件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无

  九、年审要求

  当年1—4月市本级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到社会保险关系科提交《贵州省六盘水市社会保险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进行生存认证,如果不进行生存认证的退休人员将停发养老金待遇。

  窗口电话:0858—8236091

  投诉电话:0858—869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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