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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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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意见》(六盘水党发〔2013〕11号)和《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六盘水党发〔2013〕12号)精神,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壮大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三大战略”和打造六盘水经济升级版、建设国际标准休闲旅游度假城市对人才的需求,大力实施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计划。从2014年起,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遴选、支持一批在科技创新、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工业经济、农业农技、社科文艺、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有一定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高层次青年人才到省内外进行博士研究生学历提升,遴选、支持一批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人才基地进修深造,鼓励支持一批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家专业注册师资格考试或晋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力争五年内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注册师等高层次青年人才200名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800名左右,努力造就一支能够紧跟国内外行业发展前沿,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中发挥领军和骨干作用的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

  第三条  培养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并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通过本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高层次青年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潜心研究、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职责分工。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才的特点,由市直相关单位分头组织实施。总体按八个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安排:一是高层次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二是高层次青年教育教学人才培养计划;三是高层次青年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四是高层次青年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五是高层次青年工业经济人才培养计划;六是高层次青年农业农技人才培养计划;七是高层次青年社科文艺人才培养计划;八是高层次青年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各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遴选范围。培养对象原则上从全市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全职在六盘水工作、从事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或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青年人才中遴选产生。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良好的职业操守、严谨的科研态度、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大局意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申报对象为学历培养的,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当年通过全国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录取通知书;申报对象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具备评(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鼓励35岁以下培养对象评(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对象为进修深造或参加国家注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

  1.高层次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注册师1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我市电力、煤炭、冶金、建材、煤化工、装备制造等六大科技支撑产业工作,以及在我市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中的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团队、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等单位)

  2.高层次青年教育教学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0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具有创新型教学教研潜能,在教书育人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有创新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相关学校)

  3.高层次青年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0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医药卫生一线工作,对医药卫生基础研究和中医药开发及应用研究有创新潜力,或在影响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以及疑难重症疾病的治疗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等单位)

  4.高层次青年工程技术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注册师4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8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能够创造性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5.高层次青年工业经济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注册师1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全市大、中、小(含民营)型企业工作一线,有创新意识,在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上成绩突出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6.高层次青年农业农技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农产品新品种选育、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有创新潜力,或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建设业绩突出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7.高层次青年社科文艺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社会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能力,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宣传思想文化一线工作中具有创造性、创新性和原创性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8.高层次青年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计划。计划培养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注册师20名左右,每年遴选一批,每批4人左右;培训青年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名。条件是在现代研发、现代物流、金融、旅游、会计、信息技术、设计、动漫、文化创意、律师、营销等领域进行创新创业,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人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二)对于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社会公认且具有较强培养潜力的,可不受资历资质限制破格入选。

  (三)符合条件资格的市管专家,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培养对象。

  第七条  有不良诚信记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其他违反道德、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参加遴选。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对象申报与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商各牵头单位,年初下发遴选工作通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由申报对象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报各培养计划牵头单位。

  申报培养对象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六盘水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申报书》。

  2.《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推荐承诺书》。

  3.《研究生(博士)录取通知书》、《大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培养对象取得的科研成果、工作实绩、专业证书及表彰奖励等有关佐证资料。

  (二)审查。各培养计划牵头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将通过的审查人选名单、培训计划、培养培训工作方案、经费预算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计划牵头单位报送的建议人选名单、工作方案、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查,并对接所在单位和录取院校进行核实,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四)确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确定年度培养对象并批复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培养对象与各牵头单位签订合同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六盘水市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

  第四章  培养方式及支持措施

  第十条  培养方式。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主要采取学历培养、继续教育、进修深造或其他方式进行。支持培养对象到省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教学机构、企业、人才基地进行学历提升、学习进修或参加全国注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资助,以学费资助、培训费资助或发放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学费资助所需数额以培养合同到期当年累计支付数计划安排。培训费资助采取逐年预算审批方式安排。各牵头单位应及时将年度培养计划、项目预算报市人才办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培养方式为学历培养、参加国家注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则上培养时间为2—3年。培养方式为进修深造的,原则上培养时间为1年。

  第十一条  资助金额。高层次青年人才培养的对象为学历培养的,资助金额实行学费定额资助,即:博士学历学位2万元。对博士培养对象,自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次月起,按照《中共六盘水市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六盘水党发〔2013〕12号)规定的资金渠道,提供人才购房补贴18万元(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除外),对在机关工作的博士每月提供300元生活津贴,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每月提供800元生活津贴,在县(特区、区)及以下工作的博士每月提供1000元生活津贴。

  培养对象为评(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除纳入相关培养计划外,对35岁以下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县(特区、区)及以下工作,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按规定的资金渠道每月提供1000元生活津贴。

  培养对象为参加国家注册资格证书考试的,自获证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奖励。资格证书属于分级的,一级注册师奖励2万元,二级注册师奖励5000元;对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资格证A证等资格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培养对象为进修深造的,按市人才办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列支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培养对象为学历培养、参加资格考试或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资助经费采取“先培养、后资助”的支付方式。培养对象为学历培养的,待培养期满后,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院校开具的学费凭证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办理领取手续。培养对象为考取国家注册资格证书或晋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持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到牵头单位办理领取手续。培养对象为进修培养的,由牵头单位按培训预算到市人才办办理。

  第十三条  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统筹做好培养对象的培养、培训工作,优先组织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培训、进修、考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对象以项目领衔人身份承担上级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国家特支计划”、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十人计划”、“百人计划”、“千人计划”)、省管专家、市管专家或优秀人才评选。对入选“国家特支计划”、省“十人计划”、“百人计划”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培养计划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监管,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各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培养对象的管理,并确保培养对象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培养对象须与培养单位签定培养合同。培养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在获得资助或一次性奖励后须在我市服务满5年;培养对象为非公企业人员或自主创业的,须在我市工作或创办企业满2年方可申请资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直各培养计划牵头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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