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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可以,但是参保职工在调离(转出)本市、死亡时,用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可以取出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1]55号,第四章、"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在支出时不得超过个人医疗帐户中积累的资金。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结余的个人医疗帐户基金随同转移或一次性发给本人。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依法继承至用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