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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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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具体内容包括:(1)已按计时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级别岗位工资;(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补贴);(4)运动员的体育津贴;(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6)合同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的养老金;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等。

         (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和增收节支的报酬。包括:(1)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它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的消耗和因其它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 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中夜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遗送岗位津贴。 ②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 ③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④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 ⑤其它津贴包括: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的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书报费、工种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等。

(2)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价部份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国统[1990]1号令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

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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