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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二份(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中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晰,不能复印)。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资料,相关的医学检查资料及近期医学检查资料(含X光片、CT、血液检查等)。
四、患职业病职工的职业病诊断书,以及职业病史证明材料。
五、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六、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带照片的户籍证明等其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六张。
八、鉴定费320元/人。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见备注。
注:信息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提供
(联系电话0858-822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