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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5日,《六盘水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人社、财政、扶贫、民政四部门联合行文,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险扶贫工作进入新阶段。
一是政府代缴贫困人员社会保险费。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按照深度贫困县每年100元,非深度贫困县每年50元的标准,由省、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七类城镇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城镇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
二是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年满60周岁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群众,县级财政在原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以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对城镇困难群体,免除门诊慢性病、住院起付线,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住院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限医院级别,年度累计自负合规费用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群体,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现有规定支付限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0元。逐步将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心肌病、慢性血细胞减少、老年性痴呆纳入城镇困难群体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对于工伤或职业病人中的贫困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
三是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推进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扶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简化备案流程,创新备案方式,解决异地就医“跑腿”“垫资”问题,减轻城镇困难群体医疗费垫资负担。